協議離婚之後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協議離婚之後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一、協議離婚之後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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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可知: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援。一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於中止、中斷的規定。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而且無過錯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二、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若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根據協議離婚的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即發給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有些人認爲,夫妻只有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纔能向過錯方主張賠償,但其實即使是協議離婚,在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無過錯方也是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不過要注意,此時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有時間限制,一般是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的一年之內提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