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3、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爲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五)離婚訴訟書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離婚起訴書的內容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