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離婚冷靜期只用於登記離婚。離婚包括登記離婚(或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須經調解,時間長達數月,無額外設定冷靜期必要,故冷靜期僅限於登記離婚情形。

2、離婚冷靜期仍尊重離婚自由。一旦冷靜期屆滿,雙方當事人仍決定離婚的,可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機關不會進行實質性審查,確保離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如果離婚冷靜期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相應的另一方可以進行起訴離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起訴離婚還需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爲第一離婚冷靜期有具體的期限,爲三十天,並且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撤銷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