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後男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不讓女方看孩子,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法院受理請求之後,可能會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處罰不允許他人實施探視權的主體。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父母離婚對子女有一定的傷害,爲了使未成年子女能夠健康地成長,未獲得與孩子直接生活在一起權利的公民,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在約定的地點、採取當初與享有撫養權一方協商確定的方式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