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婚外情行爲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一方有婚外情行爲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婚外情行爲其實是很常見的,只不過有的被發現了而有的卻沒有被發現。但不得不說也有不少夫妻因爲一方有婚外情行爲而提出離婚。那實踐中一方有婚外情行爲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一方有婚外情行爲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爲的,並且手中還握有相關證據,就想當然的認爲這種情況法院當然會判決雙方離婚,並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纔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對於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夜情”、“婚外性行爲”等,都不是當然的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視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間發生矛盾的原因,那這種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導致夫妻的感情徹底破裂呢?也未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爲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二、一方不育能作爲離婚理由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見《婚姻法》中並未規定,一方不能生育就應該判決夫妻離婚。

此時雖然可以認定爲過錯行爲,但並不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過錯行爲,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最終可以離婚,但也是無法要求對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婚外情行爲是已經構成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