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可以對方有病或不能生育作爲離婚理由

不能成爲離婚理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當配偶一方爲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能否可以對方有病或不能生育作爲離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