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淨身出戶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女方淨身出戶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在現在生活中很多夫妻由於感情破裂,婚外情等原因,嚴重破壞婚姻關係,走上了離婚的道路。既然離婚,就要牽扯到財產的分割,在某些情況下會有淨身出戶的情況出現,對象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而本文就專門介紹離婚後女方淨身出戶所要滿足的條件?

一、當前社會上,在什麼情況下女方會在離婚時“淨身出戶”?

在司法時間中,離婚女方淨身出戶只有三種可能:

第一,協議離婚,女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權;

第二,訴訟離婚中,女方與男方之間有書面的協議約定,並且滿足該協議的條件時;

第三,訴訟離婚中女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二、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淨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寫明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某女士諮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

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淨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淨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四、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諮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我想復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這就是離婚後女方淨身出戶所要滿足的條件的整理了。一般情況下女方是不會淨身出戶的,除了夫妻之間簽訂淨身出戶的協議以外,只有在女方犯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淨身出戶的情況,而要滿足淨身出戶的條件也是十分苛刻的,所以這種情況在生活中並不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