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雙方夫妻離婚之後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問題,不同的情況就會意味着不同的分割規定,那麼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爲您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民法典》對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採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佔50%。

《民法典》規定了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婚後財產分割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民法典》規定,只是“幫助”,但往往是很多情況是需要幫助而得不到幫助,形同虛設。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住房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視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規定,顯然沒有立法根據。其一是設定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對沒有約定放棄的,就沒有理由強制將所有權人的個人婚前財產轉製爲共有財產;其二是所有權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強制轉移婚前財產沒有根據;其三是個人婚前所有財產與婚後共有財產應分別對待,才能體現夫妻財產製的公平原則。也才能鼓勵、提倡婚姻的雙方以勞動創造財富及積累婚後財產。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後經雙方改建、擴大的,那麼離婚財產分割時,應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價值)後,再分割夫妻雙方改建、擴大的部分。

對此需解釋的是,法律並不反對保護弱者,但維護弱者利益必須合法。對婦女的保護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以保護,例如透過救濟、補助方式,還可以透過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權或使用權,給無經濟能力、無房居住的婦女。保護弱者的權益。其次,由於我國傳統的習慣,男女結婚時通常是男方購置、準備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費用品,女方一般購買、準備牀上用品等,顯然女方財產屬於易消耗的財產,因此,婚後財產分割必須考慮這一特徵給以補償,以示財產分割公平。

在我國婚後財產的分割大致就是這樣的情況,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感謝您閱讀由本站的小編爲您帶來的文章,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