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離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