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自願離婚的程序具體是哪些

民法典規定自願離婚的程序具體是哪些
律師解析:自願離婚程序是:
1、提出申請。
即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持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依法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等;
3、離婚冷靜期;
4、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