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近幾年我國離婚率在逐漸升高,有很多人由於感情的不合適都選擇了離婚,在我國離婚分爲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那麼兩者的離婚程序是否一樣呢?兩者離婚的條件又是不是一樣呢?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就是關於離婚需要哪些程序?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協議離婚的程序: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港澳臺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港澳臺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程序:  

(一)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二)審理

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判決書。  

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您的生活帶來一點幫助,小編在上面列舉了一些離婚是應該帶的材料和手續,希望大家在辦理時記得帶上,如果大家對離婚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