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需要多久

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需要多久

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需要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 規定告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爲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採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着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爲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後,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爲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夫妻離婚不是小事,所以法院也不會隨便判決准許離婚。除了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外,如果不存在特別充足的理由,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原告只有在 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離婚訴訟涉及到很多程序性問題,尤其是證據問題更是重要,比如向法院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准許夫妻離婚,是以夫妻二人感情真實破裂爲前提,當兩個人發生離婚糾紛的時候,應當去法院解決問題,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是會准許離婚的,但是也不會隨隨便便准予離婚,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以及有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