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房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房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前出資情況不明,但房產在夫妻名下

這種情況建議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審判。

二、婚前男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在男方名下

這種情況,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房屋分割權利。

三、婚前男方父母交首付,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夫妻婚後共同還貸

房產屬於出首付款方,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的房貸。

對於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包括本金、利息還有房子的增值,則由男方對女方做出補償

舉個例子:

男方父母在婚前,花100萬買套房產,當時首付30萬,貸款70萬,結婚後夫妻二人一起還貸。到離婚時,共還貸20萬,剩餘50萬。

那麼,在離婚之時:

男方分得:房子 50萬債務;

女方分得:已還的10萬 男方給的額外補償。

四、婚前男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夫妻名下

房產應認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夫妻二人約定份額,否則分割時男女方各佔50%。

五、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全額出資

如果房子落到夫妻雙方名下,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子落到一人名下,如無特別約定,則分割時按照各自父母出資比例按份分割。

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爲債權人不能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

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採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裏,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爲,法院也無法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筆者建議各位網友,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纔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九、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後房產分割的規定,需要分析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那麼夫妻雙方都是有着一半的處理權利的。有些房產分割的問題,在於該房產牽扯到一方的父母,那麼在分割的時候,最好是有着專業的律師進行指導,或者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