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2022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收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收養法2022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爲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收養的五項基本原則。

1、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將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列爲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爲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收養關係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爲不滿14週歲的處於特殊生活狀態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週歲,無子女,並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3、平等自願的原則

收養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收養關係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收養行爲不僅關係着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爲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我國收養法特別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爲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二、相關規定

《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

如果說當一些被父母遺棄或者說是沒有父母認領的子女是會被收養在當地福利院的,那麼爲了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也是規定了可以由具有領養資格的公民進行領養,在公民領養未成年人時是也是需要當事人滿足年滿三十歲、無子女以及其他相關條件後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