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養小孩

深圳收養小孩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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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養小孩條件有哪些呢?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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