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有哪些,訴訟程序如何?

現在收養小孩的家庭越來越多,這其中也不免有些家庭在相處中的過程中出現種種矛盾,以至於無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這時就可能需要解除收養關係。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有哪些?訴訟程序如何?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

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有哪些,訴訟程序如何?

1.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其次,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後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解除收養關係糾紛的舉證

(1)收養關係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係)。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4)財產、住房狀況及其證據

3.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包括收養人、已成年的被收養人或者送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爲;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請求。(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據此,收養人或者已成年被收養人均可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協議不成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

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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