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們在進行勞動工作時,難免會遇到一些人事上的或者企業自身帶來的一些變動,有可能需要解除勞動關係。但這類事件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步驟來進行進行辦理。那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項詳細的解答。

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首先需要根據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來確定步驟流程。一般都是提前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且和員工簽訂書面協議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應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進行解除。如不是勞動者的原因進行解除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來擬補勞動者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