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履行

贍養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履行

贍養義務一般是子女需要對父母履行的一種義務,當然很多時候都是在父母年老的情況下,才需要實際履行贍養義務。那結合法律中的規定,究竟贍養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履行呢?而贍養父母可以是實際照顧生活期間,也可以是支付贍養費。但是一些情況下卻要求必須給贍養費,究竟哪些情況下需要給付?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贍養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履行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上述規定,法律上是從60週歲成爲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

二、什麼情況下必須給老人贍養費

(一)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二)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爲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三)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四)子女不能透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爲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爲無效。

(五)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一般是在父母已滿60歲的時候,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就需要開始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但現實中也存在特殊的情況,此時雖然父母尚未達到60週歲,但確實需要子女的贍養,此時也是可以提前開始履行贍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