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討要撫養費嗎?

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討要撫養費嗎?

一、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討要撫養費嗎?

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討要撫養費。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你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但是如果是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壞合法收養關係而致使養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仍有權要求生父母補償其撫養子女的費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二、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關於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問題,《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週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係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爲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透過協商解除收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解除收養關係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1、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3、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爲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如果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

綜上,收養關係解除不代表子女與養父母完全沒有關係,如果子女是在養父母的培育下長大的,那麼子女對養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但是注意養父母如果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子女是可以不給予理會的,在收養關係結束後可以只向養父母給予一定的基本贍養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