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外國孩子必須符合收養的法定條件,對於收養人來說,主要有以下限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