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程序是怎麼樣的,可以收養他人子女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的確立都有專門的法律關係來確認,如果你想收養兒童或者遇到類似的收養問題的時候,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一般收養關係都有明確的法條,在遵循法條的情況下,相應的法律關係能夠被處理,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可以收養他人子女的條件。

收養程序是怎麼樣的,可以收養他人子女的條件?

(一)普通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當爲得不到父母撫養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2、送養人須爲法律所認可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

3、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條件(具體包括: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

4、必須有成立收養關係的合意。

(二)收養登記程序

《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登記的具體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該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收養法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該法還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收養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爲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爲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

(l)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纔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對收養關係及其相關情況的確認,如果你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建議諮詢有關方面的專家,本站的專業律師是您不錯的選擇,實際上,在遇到類似問題時,一般可以依照法定收養程序,符合收養條件的就可以收養兒童,如果你對類似問題有疑惑的,也可以查找相關的法條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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