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和被贍養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贍養人和被贍養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贍養人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二、被贍養人

被贍養人就是子女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對象,即父母、祖父母等老年人。中國從古至今講究尊老愛幼,所以我國從法律和道德對人民做出要求必須贍養每一位老人,實在沒有贍養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贍養,是指公民對應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在經濟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並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爲。

三、贍養手續

1、一般情況下我國都採取傳統的贍養方式,即居家養老,由子女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費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贍養人之間達成口頭協議,自覺執行。

2、贍養人之間無法達成口頭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方不能自覺執行的,一般由居委會(城市居民)、村委會、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讓贍養人之間達成書面贍養協議。

3、贍養人一方或雙方不按書面協議執行或認爲協議不公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贍養訴訟,被告是另一方有贍養義務的人,以法院判決書爲贍養的依據。

4、如果贍養是以有條件的贈送、贈予財產或指定財產繼承人的方式,要求贍養人中的一個或非法定的贍養人盡贍養義務的,應該簽訂“贍養協議”,協議註明贍養人的義務和權利,此協議應經過法院的公證處公證,以保障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5、在繼承被贍養人財產方面的法律效率,法院首先採信經過公正的書面協議;然後是沒有經過法院公證但有二人以上有非親屬、無利益關係、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簽名證明並是在被贍養人身體健康穩定、思維正常情況下書寫或口述的書面協議(效力是自寫大於口述,代寫人不作證明人);最後採用法定繼承(書面協議無效時)。

6、無法定義務的人,出於同情、道義或慈善的心情贍養被贍養人的,也應該簽訂書面協議(方法同5),以防止未經法定義務的法定贍養人將贍養過程中的意外因素歸罪與無法定義務的贍養人。因爲在法律上,如果你承擔了不該由你承擔的義務,同樣也要對盡義務中的意外承擔責任。比如,你答應帶鄰居老人逛街,老人失足落水身亡或受傷,你就有責任,除非事先申明(有協議排除你無須對老人意外負責)。

孝敬父母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每個人都用該有一顆孝心,去照顧和愛護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