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有哪些

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北京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有哪些

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3)、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

(4)、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

(5)、收養協議

(6)、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條不滿14週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爲被收養人。

4、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5、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衆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6、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辦理後,民政部門出具相應的收養法律證明檔案。雙方需要按照收養規定進行辦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如收養的一方無法保證當事人的生活、學習、醫療的,或是虐待被收養人員的可以撤銷收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