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棄嬰需要辦理的收養手續有哪些

收養棄嬰需要辦理的收養手續有哪些

收養棄嬰需要辦理的收養手續有哪些

《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收養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其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如果不能到場的一方是華僑,委託收養書還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門或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認證和我駐其居住國使領館認證。被收養人是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須親自到場。第六條規定,申請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它有關事項。

收養人申請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

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第十條規定, 收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當事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並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

(三)登記

經審查,凡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爲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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