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需要哪些證明材料,合法收養手續怎麼辦理?

要想收養孤兒的,那麼收養人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而在辦理收養手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當事人提供一些證明材料。究竟收養孤兒需要哪些證明材料?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收養孤兒需要哪些證明材料,合法收養手續怎麼辦理?

一、收養孤兒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收養孤兒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3)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籍證明(複印件);

(4)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包括年經濟收入),並加蓋村、鎮、街道公章;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張,合影照片1張(2寸)。

二、合法收養手續怎麼辦理

(1)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爲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3)要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一方面需要收養人、送養人、被送養人具備相應的條件,另一方面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手續和證件,到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收養的相關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要是有人收養孤兒而不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的話,一旦被發現就屬於非法收養,是要受到處罰的。具體關於收養孤兒需要的證明材料和手續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這裏。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