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留棄嬰怎麼辦理收養登記

一、私自收留棄嬰怎麼辦理收養登記?

私自收留棄嬰怎麼辦理收養登記

私自收留棄嬰是不能辦理收養登記的,撿到棄嬰後應向公安部門報案,透過當地民政部門將棄嬰送社會福利院,不能私自收養。符合收養條件的擬收養人要收養子女的,應向孩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收養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範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關係的解除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爲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係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身份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財產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三、遺棄嬰兒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於遺棄嬰兒的父母來講,如果給嬰兒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嬰兒的父母已經涉嫌構成遺棄罪,但是撿到棄嬰的人,一般是沒辦法直接辦理收養登記的,報完以後,公安機關也會尋找棄嬰的親生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