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嗎?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導致收養關係無效的原因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詳細解答以上問題,希望我們的解答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裨益。
一、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導致收養無效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收養主體不合格:
(1)收養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
(2)被收養人不合格。被收養的人已滿14週歲、不屬於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因自願性有瑕疵而導致收養無效。
3、因合法性不具備而導致收養無效。《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綜上可知,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是無效的。
二、延伸補充:
收養公證書
( )××字第××號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被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茲證明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自願將×××(被收養人姓名)送給他人收養,
收養人×××、×××願意收養×××爲養子(女)。
經審查,該收養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
關係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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