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收養手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一、未辦理收養手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未辦理收養手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對於未辦理收養手續,應該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否則將會面臨起訴。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係,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未辦理收養手續需要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來講,這種非法的關係必須要進行解除,或者去補辦收養手續。如果不去辦理收養手續的話,那麼就有很大的可能性面臨着起訴的風險,嚴重的甚至會面臨拐賣人口罪的指控,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