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收養證明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沒有收養證明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沒有收養證明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證明就是領養證,領養證就是證明領養關係存在的一個證書。爲了規範收養登記行爲,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領養證的辦理可以表明誰是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所有人辦理領養證的時候需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同時,需要出具所有人所在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對自己的婚姻情況、子女情況、經濟能力等的證明,需要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收養關係是基於法律行爲而發生的關係,與基於血緣發生的父母子女關係相區別。

收養關係也是可以解除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解除,一種是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

協議解除有條件要求:

1.首先,要當事人的同意,養子女未成年時,需要得到養父母的同意,如果已經成年了的,只需要養子女自己同意即可。

2.其次,解除收養關係的需要處理好財產問題和生活問題,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後,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且需要說明雙方解除收養關係的理由。

3.公證人員需要對解除的情況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會辦理公證,解除兩者的收養關係,雙方的收養關係自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就宣告解除。

依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也就是訴訟解除,因爲雙方對於收養關係的解除存在爭議,透過訴訟程序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人民法院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依法進行判決。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所以,沒有收養證明的,當事人想解除收養關係的話,可以透過協議解除,也可以透過訴訟途徑,由法院調解或者是判決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