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

一、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

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就是指對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透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由於收養關係的解除將會涉及到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解除收養關係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根據以上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可以看出收養人死亡不屬於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所以收養人死亡是不會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的。同時根據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而我們與父母的關係是不會因爲父母死亡就解除的,這條法律同樣證明了收養人死亡是不會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領養關係的解除,具體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領養關係。協議解除領養關係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

就領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領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

協議解除領養關係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領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爲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領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領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領養條件的,就爲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領養關係。

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領養關係,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人民法院處理解除領養關係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爲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等問題爲您做出的解答。雖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一般是不存在親緣關係的。但是一旦建立起了收養關係,其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很多情況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感情比有親緣關係的人更親,所以除非是收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或滿足解除收養關係的其他條件,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解除這種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