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怎麼解除收養關係?

一、 收養孩子怎麼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孩子怎麼解除收養關係?

1、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2、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3、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爲;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請求。

4、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5、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係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6、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7、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8、收養關係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二、解除收養的條件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爲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根據收養人是否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爲來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協商達成了解除收養關係的,那麼是可以透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來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