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怎麼處理?

一、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怎麼處理?

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怎麼處理?

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被收養登記機關撤銷收養登記從而無效的,也應如此。這就意味着,凡事被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爲,不產生收養關係成立的任何法律後果。無效收養的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如收養人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父母借收養名義出賣親生子女等,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哪些收養行爲是有效的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收養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爲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爲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民法典》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履行法定手續。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纔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爲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爲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綜上所述,雖然說將社會上被拋棄的孩子收養到自己身邊撫養是對社會和這個孩子的一種愛心,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會利用這一點來犯罪而把孩子作爲一種財富賣掉,所以收養還是需要符合必要的程序,否則收養被認爲是無效之後就不能繼續維繫已經建立好的感情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