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後的戶口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包括戶口管理條例中並無強制性規定戶口遷出的情形,而且戶口管理屬於公安行政管理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戶口的遷出要基於本人自願,沒有辦法強制遷出戶口。解除收養關係後,只要戶口是合法的,被收養人本人可以決定是否要遷出戶口。收養人在解除收養關係後,被收養人如果不願遷出戶口,而收養人單獨要求被收養人遷出戶口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解除收養關係連帶被收養人遷出戶口的,法院只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戶口怎麼處理

解除了收養關係,戶口本上的親屬關係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戶口變更時可以遷出或者是分立、另立。但分戶的前提是被收養人自身有住房,被收養人沒有住房的,即便分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戶口還是在同一地址。

同樣,離婚和房屋買賣戶口遷出問題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