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制度中收養效力什麼時候開始?

一、收養制度中收養效力什麼時候開始?

收養制度中收養效力什麼時候開始?

收養制度中收養效力是從收養關係成立的那一刻起開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收養人應該要具備的哪些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三、收養關係的解除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養關係成立那麼雙方的權益就可以獲得保護,但如果在成立了此關係之後,雙方無法的共同生活,或者是養父母有虐待被收養人的情形,那麼就可以依法的解除此關係,所以,在收養之前一定要想清楚,確定可以保護他人的時候才能選擇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