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自願送養正規協議怎麼寫?
送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二、父母可以送養孩子嗎?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養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範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法律規定,親生父母如果有特殊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孩子,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孩子送養出去,同時對收養方也有一定的要求。另外,雙方簽完送養協議以後還應當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沒有收養登記手續的收養關係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