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撫養協議怎麼寫?

一、子女對父母撫養協議怎麼寫?

子女對父母撫養協議怎麼寫?

子女對父母實際上是屬於贍養,並不會涉及到撫養問題。贍養協議可以關於具體的贍養的內容作出明確的約定。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後一方再婚,可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雙方可以協商。以下是具體分析:

對方再婚並非變更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法院應當准許。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原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再婚並非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事由,僅以此爲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同時,該意見又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則應當予以准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父母對於子女是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的證明的義務,主要指的就是撫養的義務,而對於孩子來說也是需要對父母進行贍養的,這實際上也是屬於法定的贍養義務。雙方當事人也是可以關於這樣的一種贍養問題作出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