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寫協議?

離婚過程中,父母雙方大多會在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發生激烈的爭奪。有些夫妻因性格不合等因素,確實不適合生活在一起,選擇和平離婚,且雙方都不願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希望共同撫養孩子,卻不知道雙方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寫協議,那麼下面我們來看看都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父母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寫協議?

一、父母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寫協議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二、撫養孩子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異雙方在孩子撫養問題上意見一致,都表示同意以共同撫養的方式撫養子女,可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相關約定,約定內容由雙方協商。具體格式請參考文中子女撫養協議書格式。以上爲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父母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寫協議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