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收養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簽訂收養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收養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明確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

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收養協議將無效,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應當從以下方面瞭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週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送養人的條件是: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5、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二)寫明收養協議具體內容

收養人和送養人需將雙方達成的收養人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加以明確,以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實踐中,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常常涉及到繼承、撫養問題糾紛。

所以建議在收養協議中明確指出:

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

2、有互負撫養的義務;

3、有互享繼承的權利;

4、收養人對被收養人,有管教培育的責任。

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時候,是必須要提供收養協議作爲法定憑證的,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去收養一個來路不明的孩子,因爲這個孩子有可能是被人販子拐來的,這樣出於好心的收養,反而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孩子本來就是和父母走散了,這也輪不上他人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