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爲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癡呆等等,均屬於《民法總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後,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