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授權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老年人授權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老年人授權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老人指定監護人的委託書只要是委託人真實意思表示,並親筆簽字的都是有效的。在效力上來說,經過公證的委託書會更有公信力。

在訴訟中,是指委託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資格,爲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其記載的內容主要包括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但在其他民事法律行爲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有授權委託的法律文書。在香港,這類委託書會以契約形成,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派於他人身上。最常見的是用於物業管理上,例如業主已移民外國,業主在港的物業,他委派一個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過委託書要求受委託人替他將物業出租或出售。

對於境外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對於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對於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權出具授權委託書的部門或者個人出具;屬於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負責人出具。上述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均應當履行公證及認證手續,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三、監護人注意以問題:

1、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在進行監護人委託時,需要對委託人交代好相關事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問題,同時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需要進行養育教育、財產管理、尊重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引導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預防未成年人的不法行爲,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相關的監護責任,就需要受到相關的法律制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因爲沒有特定的監護人而缺少了照顧後可以透過指定的方式來得到監護權利,但是這些老人也可以有自己的意願而委託某個人或者機構來代爲監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書寫的委託書必須是完全處於老人的意思並且由其簽字纔是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