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如何指定監護人的?
老人監護人的確定:
1、如果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與想成爲監護人的人協商進行。
2、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老人,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順序擔任監護人。
3、協商不成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老年人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是哪些?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人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變更老人監護人的條件有三種,滿足其中的任意一種,即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監護人。首先是監護人嚴重實施了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其次是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最後是怠於履行監護責任,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