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有權決定將孫子女送養嗎?

有些父母在生下孩子以後,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雙方選擇離婚,孩子會被判給一方撫養。在孩子被判一方後,如果撫養人不想撫養孩子,或者是爲了自己的發展,很多人會將孩子直接扔給家中的祖父母撫養。但是,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不撫養孩子,他們的爺爺奶奶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無力撫養的,這個時候很多人會選擇將孩子送養。

祖父母有權決定將孫子女送養嗎?

祖父母有權決定將孫子女送養嗎?

在實踐中,如果祖父母想要送養孫子或者是孫女,需要滿足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而且,監護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姐等其他近親屬,因此,祖父母屬於其中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作爲送養的主體。

2、社會福利機構。具體來說,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慈善機構。

3、有特殊困難且無法撫養子女的父母。例如,父母雙方都嚴重殘疾,根本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甚至他們自己的生活都難以自理,更不用說是撫養孩子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祖父母一般可以將自己的孫子或孫女送給他人撫養。但是,因爲孩子還有親生父母存在,親生父母對於孩子有當然的監護權,祖父母不能自己主張,應當瞭解孩子親生父母的態度。

但是,由於父母有義務撫養子女,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孩子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因此,孩子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孩子的親生父母支付撫養費,如果父母離婚,他們也可以找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

最後,一般來說,親生父母不撫養孩子,大多是由於自己真的是沒有能力撫養,例如一些父母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活的窮困潦倒,實在是無力撫養孩子,他們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送養孩子。否則,如果送養孩子違反法律規定的,可能構成相應的犯罪,即使已經建立了收養關係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