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子女贍養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的子女贍養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父母是每個人成長道路上的依靠和啓蒙老師,他們教會我們許多東西。當父母老了的時候作爲子女的都有義務贍養父母,俗話說滴水之恩涌泉相報,父母對於子女的恩情可不止滴水這麼簡單。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這可是觸犯了法律呢,下面就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民法典的子女贍養條例的有關內容。

一、贍養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爲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透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贍養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一)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二)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佔、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四)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爲由,強佔、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爲藉口不盡贍養義務。

父母撫養子女長大,子女理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也有許多不懂事的人拒絕贍養自己的父母,而我國的民法典就保障了父母作爲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的子女贍養條例就明確指出子女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也要支付贍養費,這樣纔是讓父母的生活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