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關係方面的變更: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製血親關係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2)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2、財產關係方面的變更:
(1)收養關係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2)收養關係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3)收養關係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