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分房子辦離婚證的婚姻事實是什麼

一、爲分房子辦離婚證的婚姻事實是什麼?

爲分房子辦離婚證的婚姻事實是什麼

爲分房子辦離婚證的婚姻事實是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解除婚姻關係後對方分的房子是個人房產。爲房子假離婚,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2、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3、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復婚,而乙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後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爲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於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4、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二、辦離婚證的流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3)登記

如果辦離婚證的目的純粹就是爲了分房子,那麼夫妻雙方或者說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想的是先假離婚,問題是自己想的是假離婚,如果對方是真的想離婚的話,拿着這份假的離婚協議書去打官司,人民法院很有可能都不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