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同居關係能否要求補償

一、除同居關係能否要求補償

除同居關係能否要求補償

如果同居期間,女方生育受損害,解除同居關係時,男方應予以賠償。

生育行爲是男女(夫妻)雙方的共同行爲,儘管現代醫療技術已經很發達,但生育行爲對女方仍存在一定人身損害風險。

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係中,丈夫或妻子因本人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屬於受害人一方的個人財產,並不是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受害方同意將其獲得賠償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是當事人的自由,法律並不禁止和限制。

在同居關係中,男女雙方雖然沒有婚姻法意義上的“配偶權”、“生育權”,但是,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情形下,從公平的角度和保護婦女的權益出發,判令男方對女方因生育造成的人身損害給予適當補償和經濟幫助是符合情理的。

二、解除同居關係的方法

1、自行解除

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

2、訴訟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歸人民法院管轄。

但該條還有例外規定,即若這種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條32條、第40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