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需要起訴離婚嗎?

一、事實婚姻需要起訴離婚嗎?

事實婚姻需要起訴離婚嗎?

是否需要起訴,就要確定是否爲事實婚姻兩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屬於事實婚姻需要依照國家規定來判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領取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第一、雙方的身份資訊。

第二、結婚證的複印件。

第三、子女的身份資訊,比如出生證。

第四、起訴狀。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幾個大的部分,雙方的感情狀況、生育子女的情況、財產的情況、債權債務情況,以及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存在過錯情況的描述等。此外,原告在起訴狀當中應當明確訴訟請求,比如子女應當由誰來撫養,財產歸誰,以及債權債務由誰來承擔等。

第五、要提供證據材料、清單及相應的證據材料。原告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在起訴狀當中所主張的事實和所提出的訴求是合理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實婚姻就是屬於合法的同居但沒有辦理登記結婚證的婚姻,這種婚姻在目前爲止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如果要進行起訴離婚就要先確定是否爲法律認可的情況這下才能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