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同居關係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同居關係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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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男女雙方爲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使得財產也趨於混同。很多人也以爲同居就是事實婚姻,解除同居關係時,主張按離婚分割財產。那麼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從主體上看,當事人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從內容上看,當事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併爲羣衆所公認;從程序上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爲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爲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解除同居關係如何分割財產

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爲十分刺手的問題。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同居現在已經成爲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法律上對其規範並不是特別完善,我們要認清“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避免陷入認識誤區。當然,還是男女最終還是解除了同居關係的話,則此時需要處理的就不僅包括財產問題,還有可能涉及到債務與子女撫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