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能否認定事實婚姻

一、同居三年能否認定事實婚姻?

同居三年能否認定事實婚姻

同居多少年也不會成爲事實婚姻。法律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的什麼?

男女雙方透過自由戀愛,想結爲法律上的夫妻,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那麼,結婚的條件是什麼?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2日施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法制的建設跟社會的發展步調應該是相一致的。所以,我國在婚姻登記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在不斷的進行着充實完善,就現在而言,非法同居跟婚姻關係,這是有本質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