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單位不管怎麼辦?

遺囑執行單位不管怎麼辦?

一、遺囑執行單位不管怎麼辦?

處理辦法:

1、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執行,可以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職責。

2、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執行而造成了相關繼承者的利益損失,可以要求遺囑執行人承擔損失的賠償。

二、遺囑執行人如何確定和分類?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爲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1.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爲法定[1] 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爲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爲多人時,則共同爲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爲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

2、遺囑執行人分爲三種: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爲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爲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3、遺囑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只有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在遺囑中明確寫明瞭遺囑執行人的,在遺囑人死後,相關的行爲人才需要履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說明遺囑執行人的,在遺囑人的遺產進行分配時,就由其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所以說,遺囑執行人不是遺囑的必備因素。